①谢某侵犯了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②王某的兄嫂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③村委会可以对谢某进行行政处罚
④王某可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
①刘女士的遗嘱合法有效
②涉案房屋产权应为刘女士的大女儿个人所有
③老二和老三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④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刘女士与其丈夫
2023年6月,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书面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后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过程中,李某发现某区法院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将涉案房屋查封,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李某遂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且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李某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4年,周某与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周某房屋一半产权转让与黎某。2007年,周某记述:周某自1993年起得到黎某诸多照顾,并于2004年将房屋一半产权过户给黎某。后周某与黎某全家共同生活,受到悉心照养。而周某女儿何某自2000年后与周某形同陌路。
2015年,周某与黎某签订《以房养老有偿服务合同》:周某自愿于2004年将房屋一半产权无偿赠与黎某,经过十余年来的共同生活,黎某仍一如既往、无微不至地照顾与关怀,故将房屋余下产权以以房养老形式给予黎某。黎某承诺照料周某衣食住行到终老,周某对赠与房屋有终身居住权并以家庭形式居家养老。
2022年,周某因病去世,享年87岁。黎某将周某骨灰安葬于周某原籍。2023年,何某起诉至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周某与黎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黎某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何某名下。
父母离婚后再婚是现代社会常见的现象,而在重组家庭中,原来没有关系的两家子女成为拟制血亲下的兄妹关系。
周某父亲与杨某母亲再婚后,周某与杨某十一二岁时成为新家庭中的兄妹,两人从开始互不说话、交流到后来学习上互相帮助,年满十八周岁时两人考入同一所大学。在大学毕业后工作的几年中,两人相恋领证结婚并告知父亲(继父)和母亲(继母)。父亲(继父)和母亲(继母)对两人由十几年的兄妹关系变成夫妻关系从开始的反对到后来的理解支持。